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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d

圖片引用自網路

[海@hai] 剛寫完ipad一文,突然有個念頭......。關於創意的來龍去脈....,從原生到再生.....最後經過拷貝模仿....來到最低階的嫖竊,最後換個名字「山寨」再起?

那...收音機是誰發明的???...不是義大利....

1913年法國人呂西安、萊維利用超外差電路製作成了 收音機,併申請了專利,並說1924年超外差式收音機首次投入市場,1934年得以推廣。其實,關於收音機的發明者是有所爭論的;有人說是波帕 夫,有人說是馬可尼。波帕夫(Alexander Stepanovitch Popov : 1859 1906)蘇俄的物理學家,1859年出生於蘇俄,是一位牧師的兒子;從1885年開始投入心力,踏隨著前人馬克斯威爾及赫爾茲的腳步,研究無線電通訊。並在1895年5月7日的一場演講中,公開他改良洛治(Lodge)的接收器後成功發射及接收了無線電訊號的研究結果。1901年起,擔任聖彼德堡大學的物理學教授;有人認為他才是真正發明收音機的人,但是或許因為他是一位學者,太過專心於學術的研究,並沒有讓收音機的發明廣為世人所知;也或許是因為波帕夫的發明被蘇聯海軍認為是軍事上的一大利器而列入機密,不對外公佈。相反地,馬可尼卻非常地有商業頭腦,據說,他成立世第一所收音機工廠並獲得專利權,但是有人批評他製造的收音機,只是結合了其他人的發明——赫爾茲(Heinrich Hertz)的線圈天線、洛治(Lodge)的調諧器及接收器、 尼哥拉.特爾沙 (Nikola Telsa)的火花器。但是,他在無線電設備的實際應用方面,卻很有貢獻!以上全文引用自這裡

 

那...隨身聽是誰發明的???.....不是日本.....

五十九歲的巴西人安德雷亞‧巴維爾,花了二十七年的時間,嘗試向全世界證明隨身聽(WALKMAN)是他發明的,單單律師費和訴訟費就花了三百萬美元,沒有人相信他有辦法打贏將隨身聽變成其正字標記的新力公司,但是今年巴維爾終於在戰役中獲勝。

巴維爾和聲寶簽了一項協議,市場估計金額可達一千萬美元,除此之外,他亦在美國獲得所有使用MP3第三代手機的發明專利,從2004年到2012年,巴維爾可以對所有在美國銷售的這些手機收取權利金。 鮮少人想像得到人類史上銷售最多的電器品之一,竟然是在巴西發明的,隨身聽便是在一九七二年在聖保羅市一棟現代造型的屋子內誕生的,熱愛七零年代搖滾樂的哲學家巴維爾,便在與詩人和記者朋友的聚會中,創出隨身聽的意念,巴維爾買了一大堆的耳機和錄音機嘗試進行改造,直到一九七二年,終於創出第一台隨身聽,那是一台可以固定在皮帶或皮包上,使用耳機的手提型錄音機,被命名為「小型高品質隨身留聲機」。

一九七七年,巴維爾在義大利,德國,英國和美國申請發明專利,他的專利申請公告刊出幾個月後,新力先一步在市場上推出隨身聽,此產品可以說變成了日本企業的暢銷品,售出超過兩億台,巴維爾不甘心,決心挑戰新力。他在英國,美國,義大利和德國的法庭上花了二十七年的時間,以證明隨身聽的專利,但屢屢敗訴,向親朋好友借了許多錢,財產被法院凍結,可以花的錢都花光了,他表示,從未想過會花去這麼多年的時間打官司。 巴維爾在德國出生,但六歲即隨家人前來巴西,三十歲離開聖保羅前往米蘭,目前仍舊旅居義大利。 以上全文引用自這裡

 

那...ipod是誰發明的???.......不是美國.......

美國蘋果公司日前承認,全球熱賣的多媒體播放器 iPod真正的發明者,是一位15歲時便輟學的英國人凱恩·克雷默。現年52歲的克雷默窮困潦倒,連自家的房子都供不起, 全家現在只能住在出租公寓裡。

  據英國《每日郵報》9月7日報導,蘋果公司之所以公開這個消息,是因為有一間名為Burst.com的公司控告蘋果的iPod侵犯了其專利權,要求蘋果賠償890億英鎊。蘋果公司將真正的iPod之父克雷默帶到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總部作證,最後雙方達成庭外和解。

克雷默是英國赫特福德郡人,1979年,時年23歲的 克雷默發明了驅動數碼音樂播放器的技術,他將自己的發明起名叫做IXI,雖然那時候的技術只能將時長3.5分鐘的音樂保存在芯片裡,但克雷默相信假以時日一定能夠取得更大改進。
克雷默當時繪出的設計圖已經與現有的iPod十分相似,但他卻並沒有因自己的發明獲得一分錢。作為3個孩子的父親,去年他甚至不得不賣掉了自家的房子,搬去了出租公寓。這是因為在1988年時,克雷默無力籌集更新專利權所需的6萬英鎊,因而使得這項設計成為了公有財產。

但克雷默表示,當被蘋果公司「請出馬」作證時,他還是很高興的,「我發明的東西可以給全球音樂事業帶來如此大的變革,我覺得很激動。」令克雷默傷感的是,他連一個i-Pod都買不起。「蘋果公司送了一個給我,但是用了8個月就壞掉了。」以上全文引用自這裡

 

 

我太無聊嗎?搞了這一大篇......只是心中突然有一個問號,但經過抽絲剝繭,我得到一個結論....

創意本無價,但原創者(發明者)通常都未能真正獲利,而眼光獨到的人總是最後的收割者。如果你搞不懂創意,但不必擔心,只要你有眼光.....。不然....當個消費者...乖乖花錢買創意,那也是很有福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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